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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对外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刘南 | 发表日期:2021-12-06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外合作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权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内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兄弟院校、社会团体等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领域开展的对外合作工作(不包含学生实习实践及就业创业类的对外合作)。

第二章合作类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对外合作可分为三种类型:战略性合作;专项性合作;一般性合作。

第四条战略性合作,是指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等开展的战略性、全面性的合作,涉及内容广,合作层次高,合作模式具有开拓性。

第五条专项性合作,是指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等开展的涉及与职能部门相关的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等专项性内容的合作。合作协议原则上不出现“战略”、“全面”等字样。

第六条一般性合作,是指二级学院经学校授权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等开展的涉及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产学研等方面的合作。合作协议中须明确主办或联系学院,且不得出现“战略”字样。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七条合作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对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合作项目的执行等工作进行审批、协调、督促和落实。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上级部门有关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负责拟定学校对外发展战略,编制对外合作整体规划。

(二)负责学校层面战略性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前期对接、文稿审定、协议签署、执行落实等工作。

(三)负责对外合作协议的审核、登记及签署仪式的指导和协助工作。

(四)负责校内各部门对外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对外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对外合作工作(原则上为行政正职),并根据部门职责和发展需要,积极、规范联系对外合作业务,签订有关对外合作协议。根据学校规划,在合作与发展规划处指导及协助下,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性合作的前期对接、协议拟定、协议签署、执行落实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一般性合作的前期对接、协议拟定、协议签署、执行落实等工作。

第四章合作协议签署

第九条对外合作协议要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原则,充分

调研双方合作的契合度,考量双方履约能力,论证合作的领域、层次、规模,明确合作条款及完成时限。不签订无实质内容的合作协议,不在合作期内与合作方重复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签署对外合作协议要注重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学校服务行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的能力,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层面重大战略性对外合作项目,由牵头单位起草协议,合作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协议初审,若涉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及学校权益等事项,需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专项性合作协议、一般性合作协议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在协议签署前开展可行性调研,确定合作意向、协商合作框架,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或党政领导班子同意后,将待签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合作与发展规划处审批备案。由合作与发展规划处根据协议内容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查,涉及人、财、物和无形资产等方面内容的,必须经人资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同意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或提交校长办公会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合作类型,由发起单位牵头,协调合作双方确定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协议双方签署人一般遵循对等原则。战略性、专项性合作协议原则上由校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一般性合作协议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视情况需要,校长或其授权校领导可与对方机构对应签署人共同签署,作为对该协议的见证和支持。

第十四条原则上所有对外合作协议均为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发起单位须在协议正式签署后七日内,将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合作与发展规划处登记备案。一份由合作与发展规划处存档,一份由校长办公室移交校档案馆归档。需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的单位和部门,需按规定向合作与发展规划处或档案馆履行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部门的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

第五章合作项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合作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各类合作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如果出现非正常履行情况,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咨询,提出解决预案。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确定项目联系人,并及时向合作与发展规划处反馈项目进展情况,配合合作与发展规划处做好对外合作项目的年度评价和总结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发起单位有义务监督校外合作单位或个人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报合作与发展规划处。涉及到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或合作变更事项,发起单位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报合作与发展规划处备案。如须对合作事项进行重大调整,须在进行调整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合作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