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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项目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刘南 | 发表日期:2021-12-06 |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项目评选及管理,切实提高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1.各院(部)、部门组织申报工作。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调研,填报项目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2.每单位原则上限报1项,鼓励开展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个人,各申报项目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得交叉。

3.项目申报需经所在院(部)、部门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审议通过。

二、项目评审

1.评委。合作与发展规划处负责选聘校内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包括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教师、校外专家。

2.评审。包括现场汇报、评委提问、现场打分三个环节。

3.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4.经学校同意后,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三、资金使用办法

1.经费来源。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主要为上级拨款,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

2.经费使用。经费划拨至项目所属院(部)、部门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上由各院(部)、部门开具经费单,项目负责人作为专项经费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各院(部)、部门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负有领导责任。

专项经费用于立项建设的专项项目,不能用于非专项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项目所属院(部)、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加强教学试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四、项目绩效管理

1.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2.使用专项经费采购的设备纳入全校统一的设备采购管理,各项目所属院(部)、部门需建立设备台账,加强日常管理。

3.项目所属院(部)、部门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组,项目负责人任组长,安排专人做好专项资金的开支、设备的维护和项目运行等工作。所属院(部)、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4.项目运行一年后,合作与发展规划处联合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设备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合作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